追加被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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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1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 年5 月4 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 年10 月9 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 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 年2 月5 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 号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1 月6 日 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追加被告申请书2案号:(20xx)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xx)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xx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xx]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xx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30 日
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年5月14号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园x座x号,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xx为[x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xxxx ……此处隐藏1251个字……话138872XXXXX);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12申请人:张三,男,198X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长安大道45号。
被申请人:李四,男,198X年2月10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红旗路XX号。身份证号:410……X。电话:13……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四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未经允许违反施工项目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承包XX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统一结算。被申请人承包该工程后,本案原告王五诉称其于20xx年7月25日在该工程项目中受伤,而该工程属于李四所承包的项目,王五受雇于李
四。而王五只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李四作为王五的雇主,与本案存在着厉害关系,应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13申请人:陈x,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9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号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号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x、王xx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x、王xx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1月6日被申请人王x驾驶王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王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追加被告申请书14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15申请人:,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所地,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所地,住该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兰振作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